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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捕支援

被捕支援服務旨在第一時間保障被被捕人的權利,確保他們在案件調查期間可以獲得公平公正的對待。

若您或您的家人不幸被捕,可以立即聯絡我們,我們將派出律師在1小時以内到達相關執法部門,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意見,陪同錄取口供及協助處理保釋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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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你接到由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的電話或來函,邀請你錄取口供協助調查,很大機會會是一個預約拘捕的程序。這時候你更應該把握機會立即聯絡我們瞭解,同時預約律師時間陪同前往執法部門。

根據第232章《警隊條例》第50(1)條,警方如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,他們便可拘捕該人。警方毋須即場確定該人是觸犯了哪一條法例,只需合理地懷疑該人作出了某些行為,等同犯法,就可以作出拘捕。

 

在合理懷疑某人已經干犯某種可被逮捕的罪行的情況下,警方有權將可疑人士拘捕並進行扣留調查。

被捕後,你有權獲告知你被捕的原因及向警方要求致電你的家屬和代表律師。

根據普通法及第383章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8條第十一條(二)(己)規定,任何人有權不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,亦即是說,每個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。在這項保障下,市民可以拒絕回答警務人員的提問請謹記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。

一般情況下,被捕人被扣留調查的時間不會超過48小時。當警方案件主管認爲可以給予被捕人保釋,會要求被捕人交出一筆保釋金(金額將視乎案件的嚴重性,並由案件主管決定)予警方保管,並要求被捕人需於某個指定日期及時間内再到警署報到。

假如警方案件主管認爲不適合給予被捕人保釋,就會正式向被捕人進行落案起訴,被捕人將會在被捕起計48小時之内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審理。一旦案件進入法庭程序,我們的法律團隊會在首次聆訊時,為你向裁判官申請保釋;如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,我們亦可在最短時間内為你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申請保釋。

​被捕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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