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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留案底自簽保守行爲
(O.N.E. Bindover)
有關自簽保守行爲
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,對於某些初犯者或輕微案件,法庭通常會接受以守行為的方式來處理,這樣可以給予被告人一次不留案底的機會,讓他們有機改過自新。
簽保守行為是一項與預防日後犯罪的措施。開庭時,法庭會要求當事人自簽某個金額的擔保金並向法庭承諾,在擔保期間(一般為期不超過3年),保持良好行為並遵守法紀。簽保人承諾,如果違反簽保,就會繳付某個金額的擔保金。
一般來説,在被起訴後及進行答辯之間並索取所有案件文件之後,辯方可以向控方提出申請及進行商討,以被告人願意自簽特定金額的擔保金守行爲,來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。
在香港的司法系統中,舉證責任在於控方,因此在控方不提出任何證供的情況下,被告人在技術上是不會被定罪,亦因而不會被留有案底。
程序上,當索取控方文件後,辯方律師會向控方提出書面申請,一般而言,控方需要最少4星期時間考慮申請。
當控方接受申請後,被告人將需要在公開法庭上表示同意控方案情,然後控方撤回控罪。 需要注意的是,即便控方同意以不提證供守行爲方式處理案件,但法庭擁有最終酌情權去決定是否接受以此處理方法解決案件。
根據律政司的《檢控守則 》,在考慮是否接受辯方守行爲的申請時,必須考慮以下的因素:
1.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;
2.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,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毫不相稱;
3.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麽刑罰;
4. 犯罪者的年齡、犯罪記錄、品格、精神狀態(犯案時及現時);
5. 受害者的意見;及
6.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。
如閣下正面對被檢控的刑事法律問題,並希望以自簽保守行爲方式處理案件或與律政司進行認罪協商,請儘快聯絡我們安排相關刑事律師咨詢瞭解,以確保有足夠時間為你爭取最大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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