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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簽保守行爲


由有經驗律師及或大律師向控方申請不留案底簽保守行爲

港幣$8000起(視乎案件複雜性)

服務說明

在一些相對輕微的案件中,若然沒有任何抗辯理由,除了認罪求情,假如被告的背景良好,有機會向控方 (即律政司的檢控官) 申請為自簽保守行為 。假如控方同意而法庭亦批准的話,被告只需提堂時在庭上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,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,並向法庭承諾守良好行為,法庭就會頒令要被告守行為一至兩年,而案件基本上到此為止。而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,是不會留有案底的。 ​


聯絡資料

  • Hong Kong, 中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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